某機電公司承諾自己銷售的空調是新機,可是市民陳先生在購買時卻發現,這些所謂的新空調被改裝過……近日,桐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支持消費者要求商家“退一賠三”的訴請。
去年10月,陳先生在某機電公司以3.7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格力牌中央空調,他一次性付清了款項,并簽訂了《空調設備購銷(安裝)合同》??墒窃谘b修期間,陳先生發現,自己購買的中央空調外機和已安裝好的內機都存在條形碼、出廠編碼不清晰,部分被損毀的情況,他覺得空調可能并非原裝正品。于是,陳先生立即與某機電公司聯系,在多次交涉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某機電公司退還購物款并按照商品價格3倍賠償,合計15萬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機電公司稱,案涉設備為格力公司原廠生產,并非翻新機,因為異地銷售,所以抹去部分條形碼和編號,相關情況已告知原告,本案不存在銷售欺詐。經原、被告申請,法院向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爭議設備是否屬于格力公司原裝正品機以及是否屬于翻新機(即除產品編號被涂抹之外有無其他改造內容)進行函詢,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產品鑒定說明1份,確認上述鑒定產品不符合格力公司產品標準,非格力公司原裝正品,是被改造過的產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原告購買了有格力商標標識、但非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格力牌原裝空調,損害了原告權益,構成欺詐,由被告某機電公司退還原告貨款3.75萬元,并支付3倍賠償款11.25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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